【印花稅】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承攬契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凡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攬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承攬契據」,應依規定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千分之一由立約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社區公共管理事務,與廠商簽訂有關環境清潔、設備保養、工程修繕……等契約,因內容已明訂工作項目及範圍,且規定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核屬承攬契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由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就近至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ap.tax.nat.gov.tw)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省時又方便。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