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變更房屋稅適用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房屋稅適用稅率,如屬坐落於臺中市之房屋,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稅率為2%,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能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有房屋原本出租供營業或非住家使用,因承租人退租、提前解約、中斷租約、租期屆滿、營業商號已遷出或註銷後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於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負擔。

更新日期:107-03-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