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輛尋獲後,一定要重新驗車領牌,才能上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民眾向警察局報案並去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後尋獲,請記得要再到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領牌,否則行駛公共道路,將會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而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車輛號牌失竊後牌照已經被註銷,處於停稅狀態,如果車輛尋獲並自警察機關領回後,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就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屆時將面臨荷包失血,民眾不得不慎。因此向警察機關領回車輛後,一定要再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領新牌後才能上路,避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失竊後未通報,車輛仍屬課稅狀態,如民眾未如期完稅,在逾滯納期滿後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為維護您的權益,記得要完成失竊通報。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