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屋換大屋」,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為新購土地權利人,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兩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是故,退還出售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出售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與新購土地權利人非同一人,則無該規定之適用。又退稅金額應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為上限。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夫出售其所有之土地,並繳納40萬土地增值稅,而妻購買新購土地,則因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者非同屬一人,則無法申請重購退稅。又倘若係由夫購買該新購地,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則退還不足支付之數額並退稅金額應以40萬為上限。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7-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