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開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書立應貼用印花稅票之銀錢收據憑證較多者,可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定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