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故,倘欲申請此項免稅規定,須同時滿足三項要件:1.都市計畫內之土地2.公共設施保留地3.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因此,值得注意的是,非所有供民眾通行之道路(如:既成道路…等)皆有前述規定適用。

倘若民眾如需申請減免,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7-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