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有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或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