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社福團體和機構免稅車可有條件不受3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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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配合長照服務,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依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該處說明,本市社福團體和機構如欲申請車輛免稅,須向中央或本市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攜帶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等文件,向車籍所在之該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

(02)23949211轉181、182洽詢,或利用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

更新日期:107-03-1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