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屏東縣內埔鄉土地,本人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未獲核准,究竟是何原因?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須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查該納稅義務人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7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於9月26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878989(總局地價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3-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