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相互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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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更新日期:107-03-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