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將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補徵稅款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處罰。

 

  該局說明,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街道路旁及停車格等。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按時繳納稅款(營業用車輛為4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才能安心開車上路,避免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以通訊地址寄送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以利如期繳納稅捐。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