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會勾稽相關資料辦理清查。如發現核准適用一生一次案件出售前1年及一生一屋案件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將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提醒民眾對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碧鈴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

更新日期:107-03-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