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外牆供懸掛廣告招牌,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上房屋外側牆壁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招牌或於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與一般房屋出租不同,此類租賃行為在認定自用住宅用地時,不會被視為「出租」,如其他要件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康佳雯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3

更新日期:107-03-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