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回復自住用 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基地房屋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日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回復自用住宅使用時,請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可自當年(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蔡麗瑛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06

更新日期:107-03-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