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使用未辦理報停、繳銷,仍續課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時,為維自身權益,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或繳銷相關手續,因使用牌照稅以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當車輛不擬使用時,及早辦理上開手續,車輛不使用期間之稅額即可不再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辦理繳銷、報停登記後,如嗣後仍需使用該車輛,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重領號牌等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辦理上開手續即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要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切莫因一時疏忽,遭處罰鍰,反而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