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於拆除後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反映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中之房屋早已拆除多年,為何還列為遺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表示,已拆除之房屋仍於查調之財產清單中載列,是因房屋拆除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註銷稅籍,按稅法規定,拆除房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房屋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計徵,房屋不論是領有權狀或是未辦理保存登記,均請記得於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徵房屋稅,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3-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