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輕忽!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反應沒有收到繳款書,卻直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欠稅傳繳通知單。經查明,民眾雖然沒收到繳款書,但有接到郵局作成之郵件送達通知,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發出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郵件遞送人員將繳款書送達至納稅人住居所時,若無法送達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及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當日即生送達效力。簡言之,經合法寄存送達後,無論納稅義務人有無前往郵局領取繳款書,均不影響其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若未依郵件送達通知領取稅單,以致逾期未繳納稅款,除了會被加徵滯納金外,若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切勿輕忽。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