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出售房地戶籍提早遷出騰空已無人設立戶籍,土地移轉時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不在出售土地的住宅上,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土地住宅上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