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

稅務局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只要地方稅稅款經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者,該局會主動辦理退稅,但如民眾有積欠稅款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剩餘款項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之「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支票時,請確認並儘速向金融機構兌領,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876969(總局)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3-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