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財政部核釋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案件之罰鍰計算及裁罰倍數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欠繳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下稱本條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原規定1年內查獲第1次處0.3倍罰鍰,第2次及以後查獲違規均處0.6倍罰鍰,每次處罰雖均低於1倍,惟經過多次裁處,仍有處罰過重之虞,為使裁罰合理,財政部於107年2月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相關裁罰案件之罰鍰計算及裁罰倍數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新頒布解釋令重點如下: 一、調整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  (一)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暫時免予處罰:如逾期繳納應依同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換言之,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繳清應納稅額暫免予處罰,俟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始依本條項處罰。  (二)新令發布日前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0.9倍以上者,不再處罰。  (三)新函令發布後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以後查獲違規,不再處罰。 二、修正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倍數,每次查獲按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舉例來說:陳君擁有甲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惟其欠繳104、105、106年度使用牌照稅,於106年12月25日使用公共道路,經本局車輛總檢查查獲。 倘該車分別於104年欠稅經累計裁罰1.5倍,105年欠稅經累計裁罰0.6倍,106年欠稅經累計裁罰0.3倍。則本次如依舊規定將裁罰104、105、106年度欠稅即7,120*0.6*3=12,816元,現依新規定則裁罰105年欠稅0.3倍即7,120*0.3=2,136元【104年度欠稅因屬新令發布日前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0.9倍以上者,不再處罰。105年度欠稅為新函令發布後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以後查獲違規,不再處罰。故本次尚可裁罰0.3倍,惟以後倘仍未繳納經查獲亦不再處罰,因已達0.9倍。106年度欠稅則屬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暫時免予處罰,惟仍須繳納滯納金。】 該局最後表示,使用牌照稅新的裁罰標準,大幅降低裁罰幅度,在財政部解釋令發布後,可望減少過去因逾期未完稅所不斷累積的高額罰鍰現象,提供納稅義務人確實繳稅的誘因,如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法裁罰標準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