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需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被繼承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繼承後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繼承人常誤以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只適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所有權有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該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以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