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之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土地已移轉為何還要繳交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該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的慣例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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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