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予未成年子女,不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錢爸爸,想將土地移轉給未成年的女兒,可否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出售房地予未成年子女,非屬換屋行為,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且目的是換屋者為限。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對象,須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三人,才能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03-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