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屋予子女,雖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仍要報繳贈與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將房屋贈與子女,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為何還要報繳贈與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稅屬國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以下額度贈與免稅之規定;但贈與契稅則屬地方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子女受贈取得房屋,依契稅條例並無相關免徵規定,無論其契價多少皆需按規定於立約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並按6%稅率計徵

該局特別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7-03-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