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次數無限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新買的土地地價如有超過賣出的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申請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的金額,並無申請次數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曾經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筆重購的土地列管5年屆滿後,如有再換屋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再次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8

更新日期:107-03-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