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已使用過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稅率,可否再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台中市龍井區的廖小姐,想把現在住的房子賣掉,但因為在83年出售另一棟房屋時,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詢問這次出售時可否再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之前民眾換屋時,只能享有每人一生一次的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自99年1月起,新增另一項優惠,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即可無限次重複使用此項10%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符合下列規定:(1)已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6)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7)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