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興建地上建物,如果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地清查作業持續進行中,如果農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就無徵收田賦的適用。實務上常發現農地被改課及補徵地價稅的原因為:農舍增建、興建廠房、堆置土石、鋪設水泥地、提供停車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形。

  稅務局特別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擅自於農地增建與農業使用無關之設施,否則將因被改課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地價稅課稅有疑問,歡迎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該局所屬各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