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勿借供他車使用以免遭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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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領牌後,不得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達15萬元。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車輛牌照切勿移用,以免遭受重罰。

 

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林鳳女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7

更新日期:107-03-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