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開立之「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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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交付給要保人之「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證明保險經紀人代收保險費轉付保險公司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可免納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8340號函釋,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後先行交付「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再由保險公司另就收取之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因此,該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證明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免稅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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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3-05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