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記得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8/03/02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於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供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時,應於30日內向該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房屋稅負擔。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自當月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更新日期:107-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