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縣所轄琉球地區領照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不在此限。如車籍設籍在本縣琉球鄉之車輛且在該地區使用者,可申請離島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離島民眾就近申請離島免稅,並確定申請時免稅車輛在當地使用,可就近向琉球鄉公所提出申請,鄉公所審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及輔導辦理退稅並將相關資料郵寄至本分局,本分局審核建檔免稅後函復申請人。

本分局特別要提醒車主,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本島使用,則不符合在地「領照使用」之免稅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如有上開離島免稅相關之問題,請向本分局洽詢,電話:8354780或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

更新日期:107-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