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課田賦之都市土地因不可歸責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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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因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可否繼續課徵田賦? 

本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4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應以仍作農業使用者,始有其適用。且原符合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其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閒置不作農業使用,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7-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