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需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但如係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