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地於法院拍賣時若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縱嗣後補辦容許使用補強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239號函釋節略:「…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暨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於嗣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不符。」是故,農地於法院拍賣時若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縱嗣後補辦容許使用補強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