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並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如未於30日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