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之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予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表示:印花稅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其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如不足新臺幣1元或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1元部分,均免予貼繳。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1元部分,亦免予繳納。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