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則免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經營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