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過年前向法院拍賣取得一間法拍屋,要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屬於不動產買賣行為,拍定人依規定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如您對契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轉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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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