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款或罰鍰處分不服 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有民眾洽詢,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該如何提出救濟。
該局說明,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書後,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便應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經由該稽徵機關向受理訴願之縣市政府(地方稅)或財政部(國稅)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再有不服,就應該在收受訴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民眾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還是不服,那麼就應該在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仍維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時,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便已終結而確定,原核定之稅捐及罰鍰,即要依規繳納。
因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有異議時,應注意各救濟階段規定的提起期限,以免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