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房屋,可共同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寄發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例如甲、乙夫妻兩人共同購買一處房屋,各自持分二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甲、乙兩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甲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甲、乙兩人共同提出申請。
為簡化申請程序,於申報契稅或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時,可同時於申報(請)書一併申請推定管理人繳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2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