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未履行不動產移轉契約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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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應何時貼用印花稅票?解除或撤銷買賣時,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另外,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房屋或土地移轉契約交付使用時,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縱使事後解除契約、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要求退還印花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印花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但如果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因非屬上述情形,所以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因此訂定移轉契約時,請民眾謹慎考慮其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

更新日期:107-02-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