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入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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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改按一般稅率核課,再遷回原址後,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没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稅務權益,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全年度就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就得自申請的次期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余秀芬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9

更新日期:107-02-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