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遷移戶籍地,應向稅捐處增設通訊地址,避免收不到稅單遭處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打電話向本局詢問,因出外工作,未居住戶籍地,没有收到牌照稅稅單,為什麼要被處罰

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應於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因此,該局提醒民眾,若未居住戶籍地,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通訊地址,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稅務局說明,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定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滯納金。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如有申請增設通訊地址,稅單會優先寄送該地址,若未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原則上會將稅單寄至戶籍地址,如無人接收,則將稅單寄存在郵局,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過了繳納期限未繳,依法即加徵滯納金。如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則會被處1倍以下罰鍰。如您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