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單,應如何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

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民眾若因滯欠稅捐,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金額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免加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另2萬元以上,請至該局或屏東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可到金融機構、本局所屬三分局直接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書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應積極查明,如確屬欠稅未繳納,應儘速利用上揭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如您對傳繳通知內容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