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全戶遷出,將喪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全戶遷出,即不符合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如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再將戶籍遷回該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及工作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致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請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如已因要件不符而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者,嗣後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期才能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