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

 

  稅務局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只要地方稅稅款經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者,該局會主動辦理退稅,但如民眾有積欠稅款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剩餘款項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之「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支票時,請確認並儘速向金融機構兌領,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 (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