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稅捐所加徵之滯納金不服 可申請請復查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對核定稅捐所加徵之滯納金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以維權益。
該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又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滯納金之期間最多為30日。故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無異議,僅係不服被加徵之滯納金,則準用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之規定,最遲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局提出,逾期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所核定滯納金有異議時,應於期限內提起復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