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變更使用情形,且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其供出租使用之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如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將由該分局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更新日期:107-0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