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符合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之自益信託房屋,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即房屋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自益信託房屋如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即可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7-0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