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所生之執行必要費用,需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收到稅務局寄發之繳款書,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依法加徵15%滯納金外,欠稅案件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分署於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如未繳納即優先扣押欠稅人之薪資所得或存款,或進一歩對其所有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而執行程序中衍生的必要費用,如傳繳、函送公文書的郵資費用、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或拍賣不動產進行指界、測量費用、鑑價費、拍賣登報費及其他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均需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即使進行強制執行階段中,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但對已發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請儘速於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2萬元以下)或執行分署繳納,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執行費用。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